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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和丰创意广场在行动

发布日期: 2019-10-17 点击次数: 1152
        随着《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0月1日已正式实施,宁波已进入强制分类时代。和丰创意广场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在国庆节前,特采购一批分类垃圾桶,在全广场各点投放。

 

推进垃圾分类是建设美丽宁波、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美丽和丰”的具体实践。和丰创意广场在此倡议:

一、迅速行动,争当垃圾分类的示范员发扬主人翁意识,认真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点滴小事做起,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二、增强意识,争当垃圾分类的督导员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全员的行动,垃圾分类工作涉及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家庭。让我们增强意识,监督做好垃圾分类的各环节工作,汇聚起共同建设美丽家园的正能量。

三、提升能力,争当垃圾分类的宣传员主动学习垃圾分类知识,自觉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普及活动,并将所学知识向身边人传播,引领更多的人参与到垃圾分类活动中。

违反条例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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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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