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意见,结合我市国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范围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
二、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2月1日至3月31日内的租金全免;其他承租企业由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确定减免金额,但不得超过对中小微企业的减免力度。
三、减免租金可在预收租金中抵扣,也可由租赁双方企业自行协商减免结算方式。
四、市属国有企业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20年2月5日